时间:2026-03-10 11:32 来源:网络 阅读量:5828 会员投稿
2025年1月,某公司为其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3月,该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3根肋骨骨折。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进行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核实资料后发现某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险,而王某提交的是工伤鉴定结果。根据保险条款,团体意外险的伤残责任需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非工伤标准。因此,王某需要重新进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最终,王某重新评定后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无法对其伤残部分进行赔付。

此案依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第五条(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同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根据上述条款约定可见,团体意外险的伤残责任赔付是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非工伤标准进行的。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必须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鉴定结果,否则可能导致无法理赔。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本案中的团体意外险的赔付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工伤保险就存在明显差异。在申请理赔时,应根据保险条款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错误的鉴定类型不仅可能会导致理赔申请被拒,还可能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工作性质,多了解对比不同的承保险种,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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