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0 11:29 来源:网络 阅读量:4284 会员投稿
2024年12月,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时,附加投保了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及误工补助赔偿保险。2025年2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工伤鉴定构成伤残,医嘱全休3月。后李某向其公司提出误工补助2万元,伤残赔偿金3万元,共计5万元的索赔,于是其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按员工索赔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经核查,确认伤残等级、误工天数均属实,但根据保险条款内容,伤残赔偿金需扣除已赔付的误工补助后再予以赔付,故最终核定误工补助2万元,伤残赔偿金1万元(3万元伤残赔偿金减去已付误工补助2万元),合计赔付3万元。某公司最初对此结果表示异议,经保险公司耐心解释条款后,最终认可并结案。

此案依据: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二十八条(二)伤残 1.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2.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工作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五天的治疗期间, 对于被保险人每天应对每人承担的对误工补助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内据实赔偿,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如经过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确定为伤残的,保险人按第1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条款约定可见,雇主责任险附加险中的伤残赔偿金与误工补助金无法重复赔付,伤残赔偿金部分需要扣除已赔付的误工补助后再予以赔付。但如员工未达伤残等级,则可按照误工补助进行赔付。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关键内容,特别是“伤残赔偿金与误工补助金是否可叠加”这类条款细节。只有充分理解条款内容,才能在出险时避免心理落差与理赔纠纷。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尽量保足保全,通过“主险+多附加”的立体化组合,既防范条款限制带来的赔付不足,也真正实现风险全覆盖。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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