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0 09:17 来源:网络 阅读量:7647 会员投稿
2024年7月,某商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公众责任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11月11日,伍先生从商场经过,被突然跌落的广告牌砸伤后住院,出院后伍先生向某商场索赔医药费,于是某商场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现场核查,该商场悬挂广告牌是为了宣传促销活动,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某商场进行了赔付。

此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范围内或保险人同意的其他地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发生坠落造成损害的,某商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伍先生可以找某商场进行索赔。某商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行人如因商场的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受到损害的,可以找商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建议消费者(法人单位)尽量保足保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在主险的基础上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作为补充保障。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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