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0 09:17 来源:网络 阅读量:7647 会员投稿
2024年1月3日,赵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保费3万余元。2024年7月5日,赵先生因个人经济原因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商业险,保险公司受理并告知会按照保险未生效时间计算退还保费。次日赵先生在网络上无意中发现有一名自称律师的余某声称可以“代理退保”,能让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赵先生联系余某后,余某向赵先生索要了个人信息并收取了“服务费”2000元,承诺7个工作日内能全额退费到账。几天后,赵先生收到保险公司到账的退保保费,但只是未到期部分保费,赵先生立刻联系余某,却始终联系不上。赵先生气不过向公安报案,后续经公安调查得知,余某其人冒充律师,已有过数十次以代办全额退保为饵从中骗取服务费,并向他人出售受害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其累计涉案金额较高,已涉嫌诈骗,正在法院审理中。

此案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在此案件中,余某通过虚构“代理全额退保”或隐瞒退保真实情况,诱骗消费者支付手续费,获取并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远离“代理退保”诈骗陷阱。同时,关注官方渠道的反诈宣传,提高自身防范能力。消费者在办理退保或其他保险业务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避免向陌生人或非官方渠道提供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消费者退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退保退费的相关规定,配合保险公司按照合理合法的流程进行退费。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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