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0 11:23 来源:网络 阅读量:6876 会员投稿
2022年1月,赵先生在4S店买车时一并购买了6年的保修服务,后4S店就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到2023年12月,4S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向赵先生提供了一份《合同变更确认书》,上书由保险公司承担后续的责任和服务。2024年2月,赵先生因不放心合同的变更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将被保险人变更为自己或退保,保险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告知根据保险条款,本保险的投、被保险人是4S店,保险公司无法擅自操作变更被保险人或退保,且该《合同变更确认书》并未经保险公司盖章认可,属无效合同,建议赵先生尽快找4S店沟通协商处理。

此案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未协商一致的,单方面提供的合同变更书不具有法律效益。4S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单方面提供的《合同变更确认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相关内容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属无效合同。2.《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或其他汽车服务商,可以就其承担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责任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上述条款可见,该保险的投、被保险人为汽车服务商,车主并非该保险的投、被保险人,故车主既非该合同当事人,亦不能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从法律程序上看,变更被保险人和退保涉及保险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该保险不具备此法定条件。因此,车主要求变更被保险人或退保的诉求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具可操作性。
消费者在收到涉及合同变更的文件时,务必仔细核实文件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方的签字盖章情况。应要求相关方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和正式的变更文件,并确保所有相关方均同意并签字盖章,避免因文件无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消费者在提出诉求前,应仔细了解相关合同约定,避免因误解被保险人身份而提出不合理诉求,这些诉求可能因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而无法实现。消费者在选择长期服务产品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并关注其市场口碑和经营状况。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咨询清楚服务的保障机制,了解在商家倒闭等极端情况下,自身权益的保障措施,避免因商家倒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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