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7 11:01 来源:网络 阅读量:6728 会员投稿

2025年1月16日,某工厂向我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同年2月7日,该厂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并向工厂提出索赔申请。工厂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要求先行按照保额支付理赔款至工厂账户,再由工厂自行去向员工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工厂作出说明:工厂应首先向受伤员工履行赔付义务,之后凭相关支付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保单赔偿限额或工厂实际赔付金额中较低者范围内予以赔付。如工厂确因资金困难无法先行赔付,可委托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伤员工。工厂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
此案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及保险原则,雇主在未实际向受伤员工履行赔偿义务前,保险公司不得将理赔金直接支付给雇主。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其核心在于弥补雇主因员工工伤所实际承担的赔偿支出。因此,雇主不得通过保险理赔获取超出其实际赔偿金额的额外利益,也不能因员工伤亡而获得不当得利。
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或续保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明确理赔金的支付条件,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争议。建议雇主强化合规意识,切实履行对员工的赔付义务,不截留或挪用理赔款项。如确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赔付,主动与保险公司及员工沟通,申请将赔款直接支付至员工账户,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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