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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长沙中支以案说险系列之育肥猪未做无害化处理怎么赔?

时间:2026-04-27 11:00  来源:网络  阅读量:7995  会员投稿

  

2025年12月,养殖户郑先生为其养殖的育肥猪投保了育肥猪养殖保险。2026年2月,郑先生饲养的10余头育肥猪因病死亡,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刻安排了现场查勘,经查勘核实,郑先生未按照规定对死亡的育肥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最终作出拒赔决定。

 

此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2.《中央财政补贴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金发〔2026〕3号)(十一)“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存在交易病死猪、骗保骗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要求,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郑先生的育肥猪因病死亡后,未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既不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要求,也不满足保险理赔条件,因此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未做无害化处理的因病死亡育肥猪无法得到赔付,建议养殖户在育肥猪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动配合现场查勘,遵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整提供无害化处理证明,切实保障自身保险理赔权益。建议养殖户提升合规与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无害化处理既是理赔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动物防疫要求,日常严格依规操作,践行规范养殖责任。

(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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